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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山西日报》刊发《七章37条守护美丽河湖》消息。7月29日,新修订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要聚焦重点宣传好《条例》。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结合山西省河湖保护工作实际,在1994年10月1日颁布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基础上修改了13条,删除了19条,新增了21条,对于保障山西防洪和生态安全,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水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山西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今,距离《条例》正式施行还有不到4个月的时间,我们要利用这段时间,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让《条例》深入人心。特别是我们各级人大、水利部门要聚焦修改的13条、新增的21条,采用媒体宣传、举办新闻发布会、聘请法律专家讲解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让《条例》的内容深入人心,相关职责和义务落实到位。
要用法治利剑破解难题。山西之短在于水。为加强对境内河湖的保护,近年来,山西省先后出台《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等法律规章,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进行了重点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跨部门联动上,还不健全。为此,此次新修订的《条例》,通过立法进一步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优化并确定各级河道及重要河段管理主体和职能;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开展河道管理联合执法,依法解决河道管理突出问题,及时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这些填补了山西省河湖保护法律方面的空白。我们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用法治利剑破解好以往存在的难题,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让《条例》更好地得到施行。
要强化执行呵护河湖安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于执行。《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都是带电的“高压线”,在《条例》实施后,我们要对违反《条例》的进行依法惩处,同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采用以“以案示警”的方式,用身边的事、身边的人进行剖析、讲解,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让三晋河湖更加安澜。
用法治利剑,护河湖安澜。守护三晋美丽河湖,我们这一代人责无旁贷。《条例》已经出台并即将实施,让我们以此为契机,抓好宣传、配套好相关制度,并严格惩处,让《条例》切实“落地生威”,更好地守护我们的美丽河湖。(邢钰坤)